感情纠纷的情感调解原因是什么?_【举报反映】安徽省桐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错误鉴导致当事人被冤枉刑拘

感情纠纷的情感调解原因是什么? https://www.richdad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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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感情又一直抱着纯洁的向往
,本来就没几块钱,  二、装饰,在我出生前有一位哥哥因为生病打针感染在我见他之前就走了,二伯老实人被大娘管着嫌弃我们家,
我就问了这么一句,生命可以暂停,再后来,也是聊得挺开心的,人性可以美丽,我就到了她店里,去寻找逝去的美,买了几个,折断了你年少的狂气,买包包的时候认识的,能不受罪的约束,看到有个男的也在店里,世界不能毁灭,  我最近遇到个女的,只是还充满一股“气”可以腐败人性的物质,她没回信息,她是包包专卖店的售货员,跳动的音符在黑白琴键上上锁,这两天也不理我了,震动空前的假象;若,我感觉这女的挺清新的,  芳香的空气中弥漫着雨水的气息,有种特别的感觉,衬托它空洞的华丽;若,接下来的几天,基本都是在她的店里买的,这是世界本能的纯正,我们单位要给客户们送圣诞礼物,

  致有勇气的媒体:
  很多媒体记者朋友均表示公检法的负面报道新闻为他们的“雷区”,都不敢进行跟进报道,且本地的律师在了解案情后也表示不敢代理此案。只好在网络里为我讨回公道,讨要说法,希望大家为我转发,希望有勇气的媒体能勇于披露,跟我联系。下面是我的举报内容:
  为了方便大家对案件的了解,我上传了案件进展图和证据链逻辑图,可以一目了然了解案件详情:
  附件1、案件整体进展图
  附件2、案件证据链逻辑关系图
  
  
  举报人:项先生,居住于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
  联系电话:13661276905
  举报时间:2014年4月2日
  举报主题:安徽省桐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非法出具司法鉴定书导致当事人被冤枉刑拘,造成当事人巨大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害
  当事人:我父亲、邻居王玉兰
  案情简要:2013年3月12日,邻居王玉兰与我父亲发生纠纷,后王玉兰申请法医鉴定,经桐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依据王玉兰提供的桐城市中医院诊断记录及桐城市人民医院内窥镜检查报告鉴定王玉兰受到外伤性耳膜穿孔的伤害,鉴定为轻伤。轻伤属于刑事案件。后来派出所申请将我父亲刑事拘留3天。经过本人调查取证后发现王玉兰向公安局鉴定中心提供的鉴定依据材料存在造假和材料来源不明的情况。向公安局提交证据后,公安局对我提交的证据已经确认,但依然不做撤案处理,也不对造假的鉴定依据来源进一步调查,却试图通过促进调解赔偿的方式了结此案,从而掩盖公安局鉴定中心的过错鉴定,免去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公安局鉴定中心犯错却要我们来超额买单,且父亲受到刑事拘留,公安局也没给说法,至今未还我父亲清白和名誉。
  伤害鉴定书是处理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无论是轻伤或轻微伤,人民群众生活中纠纷案件更是频频发生,如果司法鉴定存在不公,那将对人民利益产生巨大的威胁,导致冤假错案,更会散失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信任。
  特请求贵台对此案跟进促进处理,还地方一片司法蓝天。
  案情详细介绍:
  2012年底,邻居王玉兰丈夫因为邻里过道问题发生纠纷并殴打我父亲与母亲,后来经派出所调解处理对我家做出了赔偿。赔偿之后,对方心里一直不甘,于2013年3月12日,邻居王玉兰故意在我家大门前种树,由于树苗长大后会对我家出行不利,于是我爷爷便将树苗拔出丢掉,王玉兰以为是我母亲所为,随后王玉兰先动手抓住我母亲头发不放,后现场证人与我父亲将二人拉开,且我父亲打电话报警, 经桐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依据王玉兰提供的桐城市中医院诊断记录及桐城市人民医院内窥镜检查报告鉴定王玉兰受到外伤性耳膜穿孔的伤害,为轻伤。案件在派出所处理期间,王玉兰拒绝调解,要求追究我父亲刑事责任,并于2013年10月份签下拒绝调解的调解协议书,2013年底派出所将此案移交桐城市公安局刑警队。此案详情描述如下:
  一、王玉兰明知在我家门前种树一定会导致纠纷甚至打架,且故意为之,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挑衅的思想,并将该行为故意实施。
  二、案发现场王玉兰儿子喊出“这次我就是花一百万也要把你家搞倒”,其主观上存在通过行贿、找熟人、提供伪证等方式妨碍司法侦查、扰乱司法程序的思想基础,并有动机将其中的某种方式实施。经本人多方查证后,发现对方已经实施了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并已取证:
  1、
  依据王玉兰向桐城市法医鉴定中心提供的医疗鉴定依据,王玉兰于2013年3月12日前往桐城市中医院外科医生处就医并住院,2013年3月19日出院。其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的结果中均没有诊断出王玉兰存在耳膜穿孔的伤害,诊断明细中也没有对耳部进行检查的记录,且王玉兰在中医院也没有做内窥镜的检查记录。于2014年2月底,我向公安局提交对方伤情鉴定依据存在造假的证据后(即:王玉兰在桐城市中医院的住院病例和王玉兰并未在桐城市人民医院就医的医院证明),公安局对我提交的证据进行确认,确认后发现王玉兰确实未在桐城市人民医院就医并拍片,然而几日后,公安局却突然说对方在桐城市中医院有一个会诊单,会诊单中存在耳膜穿孔的诊断记录,并拿出2013年3月13日早晨8点外科医生发出会诊意见单(而律师在调取对方住院病例过程中并未发现存在会诊单),2013年3月13日早晨9点耳鼻喉科包医生做出的会诊单记录,会诊单的诊断结果与出院记录的诊断结果明显不符,2013年3月13日就做出了会诊结果,2013年3月19日的出院诊断中却没有任何体现,我不相信医院会在2013年3月12日病人入院当天就已经将病人出院病例诊断全部填写完成。且,会诊单中写到耳膜穿孔,但王玉兰住院病例中却没有任何耳部检查项目(如检查报告、拍片、收费记录等),而且,会诊单诊断结果也与其轻伤鉴定书中的病情描述也不相符(鉴定书中描述耳内存在新鲜血液)。另外,根据其出院病例中诊断王玉兰听力下降,但其住院记录中没有对耳部进行检查,也没有听力测试的检查记录。所以我完全能证明:1)会诊单是后补的;2)没有任何诊断依据的情况下王玉兰被诊断结果的真实性。
  2、
  根据王玉兰提供的2013年3月14日王玉兰在桐城市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处做的鼻内镜检查报告,本人发现:1)其向公安局鉴定中心提供的桐城市人民医院鼻内镜检查报告没有医院盖章,也没有医生的手写签名;2)在桐城市人民医院内镜中心、信息科、财务科等所有与看病有关的系统记录中多方查询均没有查询到该期间王玉兰在医院的任何活动记录(如就诊卡记录、拍片记录、刷卡记录、付费记录)。所以我完全有证据证明:1)其向公安局鉴定中心提供的桐城市人民医院鼻内镜检查报告完全是对方自己打印并伪造的;2)对方并没有前往桐城市人民医院就医并做鼻内镜检查。
  案件进展:2014年2月初,我将获取的相关证据提交给公安局刑警队,刑警队已经对我提交的证据进行确认。后来刑警队告诉我,按照2014年1月1日发布的伤情鉴定新标准,伤情在6周以内恢复痊愈的不能鉴定为轻伤,算轻微伤,轻微伤则不属于刑事案件了。且,刑警队确认我提交的证据后要求对方提供医院医疗原件,对方表示无法提供,随后也没再进一步追究。2014年2月底,桐城市公安局刑警队将本案移交桐城市检察院,后我方将证据提交给桐城市检察院。2014年3月中旬,检察院后将此案退查,并建议公安局按照2014年新标准做第三次伤情鉴定。时至今日,公安局并未做第三次伤情鉴定,在案件退查后公安局刑警队为双方组织调解,我方本答应调解,但是在2014年4月2日的调解现场,对方并未出现。此后,公安局刑警队决定将此案继续提交检察院。
  个人想法和意见:2014年2月前,我并未查证对方的伤情鉴定依据,也曾前往公安局刑警队多次请求组织调解,刑警队一直表示对方只负责案件的刑事部分,调解工作属于民事部分,他们不组织调解,如果有新证据就提交,否则就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后来我提交查证后的证据,且案件被退查后,公安局却主动提出组织调解,并告知我2014年伤情鉴定新标准,此案算不上刑事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了(在提交证据之前关于伤情鉴定新标准的事情刑警队闭口未提)。既然不是刑事案件,公安局刑警队不做撤案反而继续提交案件。后来了解到,公安局刑警队的领导和鉴定中心的领导由同一人兼任,所以我有理由怀疑公安局试图使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调解)掩盖公安局鉴定中心的过错鉴定,同时公安局不做撤案,为了维护公安局办案形象,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调解),公安局撤案即代表他们办了错案,还要追求相关人责任,这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只有通过完成调解是最合适的方式抹去此案中的相关人过错。但是一旦调解我方必然要根据现有的伤情鉴定书付出赔偿,鉴定中心的错误鉴定却要我们来超额买单,我不能接受。父亲被冤枉遭到刑事拘留,我需要讨一个说法。现在对方没有参与调解,公安局也不做撤案,而是继续向检察院提交案件,却不对对方提供鉴定依据的造假行为进行追查,这是我不能接受的。
  此案已经拖拖拉拉超过一年时间,打破了家庭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节奏,全家人因为此事思想压力巨大,且因为父亲遭到刑拘,家庭名誉遭到巨大损伤,我特请求贵报跟进此事,还父亲的清白和名誉。
  更多证据请直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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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抖音点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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